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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悦○编辑朱茵

如何识别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最高法律给出了权威的答案。12月26日,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进一步推进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同时,建议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交令”的适用范围。

最高法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明确电子数据审判规则

该修订决定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和保存电子数据的要求,并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判断规则,从而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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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提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由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从电子数据或其他可显示和识别的输出媒体中获得的印刷副本,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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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记录、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都属于电子数据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郑表示,电子数据鉴定的难点在于其真实性不易判断,不像书证和物证,其真实性容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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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如何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郑说,对这种新的证据形式的审查和判断,主要是依据《决定修正案》的真实性如何判断的原则。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则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完整可靠,运行正常,电子数据也由中立的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和提供。一般来说,这更有可能是真的;否则,这不太可能是真的。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处公证的,人民法院原则上确认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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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随着信息化的推进,诉讼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民事证据规则的应用提供了新的视角,带来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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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电子数据规则应用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性的途径和方法,以新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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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修订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也加大了对虚假证据的制裁力度。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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