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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幅增加金融欺诈的非法成本,各方已达成共识。修改证券法的目的是让造假者破产。造假者的发行者,即上市公司,只是一个载体。真正的罪魁祸首是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是那些组织和指导上市公司虚假上市的人。因此,惩罚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那些组织和指导上市公司虚假上市的人是消除虚假上市的根本途径。

杜坤维:重罚造假上市实际控制人可赞 违法所得计算需要量化

自29年前股票市场建立以来,在a股市场上,上市公司上市后可以获得大量资金,也可以从地方政府获得各种奖励和补贴。由于股权的升值,各股东的持股成本一夜之间从一元变成了几十元甚至几百元。这只是一夜暴富。每次ipo都会带来一个甚至几个亿万富翁。上市后,巨大的利益诱惑,加上60万元的罚款,严重失衡。因此,一些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冒着风险伪造财务和其他数据,以符合上市标准。一旦被曝光,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但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不足以令人震惊。市场经常拿“三杯好酒”开玩笑,《证券法》被许多人戏称为“豆腐法”,这成了鼓励造假者进行虚假上市的一个消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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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没有一个好的上市公司,就没有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就没有投资者获利的途径。投资和融资之间的平衡只是一个玩笑,这大大增加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投资者、媒体、专家、监管者甚至高层官员都达成了共识,修改证券法已成为加大对市场违规者处罚力度的前提。最近,证券法的修正案成功通过,这是值得称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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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已发行证券”,发行人的罚款标准从“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提高到“非法募集资金的10%至1倍”新证券法还明确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或者指使从事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至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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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其收入并处以重罚,是一条九死一生的蛇。

虽然处罚可能与市场预期相差甚远,但对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处罚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这意味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仅将没收其企业上市的全部收益,还将支付两倍于违法所得的罚款。未来,欺诈发行者很可能会破产!这是值得庆祝的事情,毕竟,它离毁灭又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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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证券法并不清楚如何识别这种非法收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上市公司获得了控制资金使用的权利。这是一种兴趣。另一个是上市后会有股权增值。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会通过持股来换取巨大的财富增值,股价也会发生变化。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报告或者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的股票价格?恐怕把中国证监会立案或处罚的日期作为股票增值的基准日期是不太客观的。一旦媒体曝光,证监会立案,股价可能大幅下跌,计算出的非法收入将大幅减少。然而,无论如何计算,它可能需要进一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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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没有方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来认定非法收入,所以将来会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这也会给执法带来麻烦,造成太多不必要的纠纷。基于对登记制度的期望,越来越难以维持投机。我个人建议用发行价来计算非法收入,并按照这个标准处以相同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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