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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电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了《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和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广州:历史建筑有“医保”

方法明确,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分类管理、专业化和精细化的原则,促进历史建筑的修缮和利用。无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该方法,每栋历史建筑十年只能享受一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如下:(1)历史建筑稍加修缮,每平方米500元一次。(二)未稍加修缮的历史建筑,包括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等房屋,一次为1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房屋,一套1500元/平方米。(3)发放面积和房屋结构依据以房地产登记中载明的合法产权面积和房屋结构为准。(四)补贴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广州:历史建筑有“医保”

以下是这些措施的全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及有关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和补助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告。

广州:历史建筑有“医保”

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16日

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及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州:历史建筑有“医保”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历史建筑修缮的监督管理,修缮补助资金适用于本市非国有历史建筑。

非国有房屋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基金(以下简称“补助基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国有房屋历史建筑修缮项目的资金。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安排区级财政预算,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给予额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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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包括公路型和城市道路型)、园林等各类历史建筑的修缮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街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农村房屋的修缮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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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列入历史建筑名录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改造,是指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及其设备和历史环境要素,恢复历史风貌,提高房屋安全性的工程行为,包括日常维护、保护和加固、现状改造以及因保护和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和性能进行必要的改善。

广州:历史建筑有“医保”

除了历史建筑的日常维护外,根据程度的不同,修缮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小修:不涉及零件、材料、结构、装饰等的修理。反映历史特征。

(2)非小修:小修以外的修理。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按规模分为以下两类:

(一)规模以上历史建筑改造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历史建筑改造工程。

(二)限额以下小型历史建筑修缮:总投资不足100万元(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小型历史建筑修缮。

第五条历史建筑的修缮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分类管理、专业化和精细化的原则,促进历史建筑的修缮利用。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修缮的监督,负责本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的预算申报,监督和指导补助资金向各区的转移支付,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的技术和业务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修缮计划,汇总年度修缮补助预算金额,组织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检查监督的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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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依法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历史建筑改造完成后依法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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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审查历史建筑修缮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发放限额以上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小型历史建筑修缮完成后提出意见,并对市级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资金实施管理、分配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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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小型历史建筑的建设信息录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在限额以下小型历史建筑修缮完成后出具意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与历史建筑修缮相关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修缮历史建筑需要申请补助的,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修缮历史建筑的,下一年度的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应当在今年10月底前报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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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提交的修缮项目进行核实,并向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对辖区内的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发现有损坏历史建筑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修缮义务,并向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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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审查各区上报的修缮工程。结合全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历史建筑结构安全的年度核查结果,于次年年初编制年度全市历史建筑修缮计划,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下发至各区。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指导各区督促责任人按计划开展历史建筑修缮工作,并于年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修缮计划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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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年度修缮计划调整年度修缮计划,原则上允许每年调整一次。

如果历史建筑急需抢救或已编制修复设计、施工计划和资金预算,可优先纳入年度修复计划。

历史建筑被认定为危险建筑的,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进行管理;情况危急或保护责任人逾期未实施治理的,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实施紧急疏散,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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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缮技术咨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利用规划指南和历史建筑修缮规划的相关要求,免费为申请人提供修缮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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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技术咨询属于小修的,应当按照历史建筑维修相关工作指南进行。在审查修缮设计和施工计划时,没有必要包括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计划的保护要求。审查;属于非小修的,修复前应当按照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技术指导意见制定修复设计和施工方案,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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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修缮涉及改变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除加固结构外)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限额以上历史建筑改造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方案由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修缮设计和施工方案,小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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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相关审查单位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规划指南和历史建筑修缮计划的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张贴和展示修复前后的历史建筑价值要素或效果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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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于限额以下的小型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建设单位不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修缮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审核,小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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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组织专家对修缮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利用规划指南和历史建筑修缮计划的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专家应从广州市文物管理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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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建设信息录入手续,领取《广州市临时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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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办理施工信息录入手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张贴和展示历史建筑价值要素或者修缮前后的效果对比。

第十二条规模以上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历史建筑修缮内容、保护要求和修缮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出具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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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小型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非小修工程审计意见的实施意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修缮工程出具规划核实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修缮施工实施信息录入和质量安全监督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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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结果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符合保护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收到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相关资料。除修复工程验收材料外,相关材料还应包括修复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图像、电子文本等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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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非国有历史建筑已纳入历史建筑年度改造计划。按照我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保护规划、修缮计划、修缮设计、施工方案和年度修缮计划,修缮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缮补助资金,但以政府财政性资金实施的修缮工程除外。申请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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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建筑为私有或者集体所有,房地产登记依法完成;

(二)改造工程涉及保护历史风貌、提高结构安全性和改善基本配套设施的;

(三)对于修缮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施工许可证、施工资料录入、验收等施工手续。

上述历史风貌保护是指根据保护规划,对反映历史风貌特色的主要立面、部位、材料、建筑和装饰进行维护或修缮;上述结构安全改进是指对建筑结构进行必要的加固或改造;上述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是指为满足历史建筑的基本使用需求而安装的水、电、暖通、消防、浴室、卫生间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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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每栋历史建筑十年只能享受一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历史建筑小修,一次为500元/平方米。

(二)未稍加修缮的历史建筑,包括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等房屋,一次为1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房屋,一套1500元/平方米。

(3)发放面积和房屋结构依据以房地产登记中载明的合法产权面积和房屋结构为准。

(四)补贴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同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在十年内再次遭受严重破坏,经专家或相关技术机构评估,可再次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保护责任人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当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助资金申请要求,向历史建筑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申请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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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提交的材料编制年度补贴预算后,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向各区转移支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障责任人给予补贴。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转移支付、使用管理、分配、监督检查等按照我市财政资金管理和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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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补助资金发放后,及时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修缮申请内容、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者修缮计划要求的,应当及时指导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条例》第六十八条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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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项目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改变历史建筑立面或者房屋结构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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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限额以下的小型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对申请财政补贴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列入失信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予以披露,并依法建立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采取相关惩戒措施。不可信信息的收集、报送、披露和处罚,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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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为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包括: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免费委托有关技术单位为保护责任人提供维修咨询技术服务。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技术单位对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修缮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技术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开展历史建筑改造设计、施工、监督检查、设计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等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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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购买服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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