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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远编辑林建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授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把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贯彻授权精神,结合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和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时,鼓励地方发展和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在原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受益权下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理顺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的全链管理,支持和服务了科技创新。
首先,增加授权的权力。根据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投资形成的国有股转让、无偿转让或对外投资等事项,需按权限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批准或备案;科技成果投资兴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逐级上报财政部。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通知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主管部门处理上述以前由财政部管理的事项。
二是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和收益的管理规定。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批准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是否独立进行资产评估,由单位自行决定;在收入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部收入将留在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通知》明确规定了财政部、主管部门、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监管职责。其中,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并按规定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对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标题:财政部出招促科技成果转化 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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