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011字,读完约15分钟

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现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或公司)负责人在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履行了职责。公司当时的副总经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陈俊违反了信息披露和绩效薪酬承诺方面的规定,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发起人履行了尽职调查和持续监管义务。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现已发现违反情况如下:

1.未能审慎客观地披露相关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根据黄河冯谖于2015年5月21日公布的《关于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和筹集配套资金及相关交易的报告》(以下简称《重组报告》),黄河冯谖拟收购陈俊控制的上海明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江”)100%的股权,并以收益评估法作为交易对价的评估结果。根据收益法,2015年至2017年,上海明匠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779.36万元、12224.19万元和15280.23万元,净现金流量2549.04万元、2693.96万元和3898.57万元,按上海市计算,同时交易对手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但是,相关方在使用收益法评估和披露上述预测财务数据时,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2018年4月25日,审计师大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能完成对上海明匠的审计,对2017年度黄河气旋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此同时,该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它已经失去了对上海明匠的控制。9月11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消除河南黄河冯谖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事项影响的特别说明》(大信北字[2018]16-00008号)。根据同日发布的《河南黄河气旋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审计报告》(大信转审字[2018]第16-00064号),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6577.13万元,与当年承诺业绩5070万元相差11647.13万元。2015-2017年,母公司股东应占净利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518.36万元,与承诺的1197亿元的总业绩相差1145.164万元,远未履行业绩承诺。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在没有提供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黄河旋风和陈俊未能审慎预测新时代证券项目发起人、时任财务顾问的史明的未来收益和利润,董文杰未能审慎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未能为评估意见提供相应的依据,未能审慎评估交易、设计合理的方案并出具可靠的专业意见,最终确定了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其增值率高达20倍。相关盈利预测评估不审慎,其披露的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预测不准确,将使合理信任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上海明江及上市公司未来业绩抱有强烈期望,严重影响其投资决策,严重误导其投资决策。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2.承诺期内重组目标的绩效发生了变化,前期披露的财务数据严重不准确

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进入上海明江后,有消息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根据公司2017年4月6日披露的《上海明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执行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中的数据,公司2016年扣除后的净利润为1.41138亿元,远远高于承诺的3900万元业绩。但是,2018年9月11日,本公司发布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中期报告》(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报告》),声称在对2017年度报告进行重新审计时,本公司发现本公司以前的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并对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前,扣除后上海明江2016年净利润为1.41138亿元。调整后,上海明江扣除后的净利润仅为3925.2万元,比调整前减少10188.56万元,上市公司净利润减少10188.56万元。此时,重组目标的表现突然发生了变化。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应根据重组目标的客观情况,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作为上海明江的主要管理者和原实际控制人,陈俊应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然而,2016年黄河气旋对上海明江的业绩披露前后发生了巨大变化,前期披露的业绩信息严重失实。时任财务顾问的新时代证券项目发起人郭震、董文杰、陈大卫、徐勇军未能承担持续监管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上海明江2016年业绩披露存在严重虚假陈述的情况,并对重组目标虚假业绩的披露和延续负责。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3.公司无法对标的资产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失去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2015年11月10日,本公司披露了《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及完成关联交易目标资产转让的公告》,并宣布已完成目标资产上海明江的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明江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度报告显示,大新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出具了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附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为:本公司重组对象上海明江未能提供账簿、凭证等财务信息,未能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无法判断上海明江财务报表的公允性。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2018年4月28日,黄河旋风披露其与陈俊签署了转让上海明匠100%股权的协议,并在协议中声明由于上海明匠与公司本身的业务跨度较大,公司的管理理念、风险控制和发展思路与上海明匠不同。上海明匠无法实现公司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也无法按照公司自身的发展思路控制上海明匠。同时,上海明匠不配合2017年度审计工作。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在收购上海明匠的过程中,黄河气旋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陈俊违反了双方的协议和公开承诺,未能积极配合公司整合标的资产,未能将标的资产的控制权实质上转移给公司,未能配合上市公司开展上海明江的工作,对其行使最基本的股东权利造成了实质性障碍。财务顾问项目发起人郭震、董文杰、陈大卫、徐勇军等严重失职,在持续监管期间未能协助上市公司整合标的资产,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不稳定控制权。因此,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上海明江的真实经营状况,最终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极大地影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正常履行,也未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4.重组目标控制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

在回复本所2018年4月27日发出的两封询证函时,陈俊表示,他目前对上海史明拥有实质性控制权,是上海史明的实际控制人。然而,陈俊在5月8日给交易所的询证函中称,他无权控制上海的工匠大师。由于上市公司于2015年完成了对上海明江的全资收购,控制权属于上市公司,他仅受雇于上市公司担任上海明江的执行董事,对上海明江拥有日常决策和管理权。他不是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可以随时解聘他。他的工作职责只是根据上市公司的授权行使上海明匠的经营权。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陈俊未能保证上述信息披露过程中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干扰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合理依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决策,可能构成重大误导。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5.公司公告前接受媒体采访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2018年4月27日,在公司当天晚上披露“关于接收陈俊先生申请函的公告”之前,《国家商报》等相关媒体刊登了独家报道“黄河旋风两落后失控门事件被逆转”。报道称,陈俊本人接受了所有记者的独家采访,并告诉记者,他计划向上市公司发出澄清函和取消函,并透露他愿意接受审计。陈俊在回复本所询问时承认,具体采访时间为4月27日12:00-14:00,澄清函于4月27日14:13发送给上市公司,申请函于4月27日17:08发送。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俊未能按照规定通过合法渠道披露与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并在上市公司公告前接受媒体采访,导致公司公告前采访稿的发布,引起了市场舆论的高度关注,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6.未按承诺履行履约补偿和回购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

2015年5月20日,黄河旋风与、、沈善军、杨、黄河集团(以下简称交易对手)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根据《绩效薪酬协议》,交易对手承诺上海明江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3900万元和5070万元。在上述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黄河旋风聘请了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明匠的实际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如果利润补偿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标的资产非经常性损益后低于承诺净利润,交易对手应对黄河旋风进行补偿。承诺期届满时,黄河冯谖聘请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2017年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从而确定黄河冯谖转让的上海明江相应股权的减值金额。如果期末标的资产的减值金额大于承诺期的累计赔偿金额,交易对手应赔偿黄河冯谖公司上述股份和现金的差额。五大交易对手应在2017年减值测试报告正式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完成河南黄河气旋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的审计报告》(大信转审字[2018]16-00064号)(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母公司股东2017年应占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65,771,300元,与当年的承诺业绩相同。70万元与11647.13万元的差额,2015-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518.36万元,与承诺的11970万元的总业绩相差11451.64万元,未能履行业绩承诺。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同时,根据上海中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日出具的《上海明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沪中评[2018]第0461号)(以下简称“减值测试报告”)上海明江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估值为3.2亿元,公司收购上海明江时,2014年12月31日上海明江全体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4.2亿元,收购完成后,2016年向上海明江增资4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在上海明江的持股减值金额为1.4亿元。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结合《利润补偿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根据公司在承诺期内进行的除权和除息调整股份补偿金额后,陈俊、黄河集团等五家交易对手应承担总补偿金额92,252,731股,同时应返还2015年和2016年现金股利5,125,131股。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但是,截至目前,除黄河集团外,其他承诺人未在《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履约补偿义务和股权回购义务,延误时间严重超过了协议约定的期限,违反了对上市公司和市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黄河气旋金融顾问项目发起人陈大卫、徐勇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并购各方按照协议履行履约补偿和回购义务,延误了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整个交易的核心是评估和预测交易目标的未来收益和利润。双方都有特殊的义务关注绩效预测数据的合理性和实现绩效承诺的可能性。交易双方应合理、审慎、客观地评估和预测,并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完整性、合理性和及时性,但公司未能审慎、客观地预测和承诺标的资产的表现。同时,在上市公司完成重组和收购后,重组目标的履行情况是投资者了解其先前承诺的业绩是否兑现、重组目标的实际运作情况以及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市场密切关注的重大敏感信息。然而,重组目标的绩效在承诺期内突然发生变化,前期披露的财务数据严重不准确。此外,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行使收购对象的股东权利,导致收购对象子公司失去控制权,严重影响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和第2.6条的相关规定。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公司当时的董事长乔秋生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的杜长虹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尽职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他董事刘建社、白世顺一、徐永杰、张永健适时担任独立董事,程先平、范乐田、高文生担任董事会成员。在黄河冯谖收购上海明江的重组过程中,未能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做出审慎的决策,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标的资产的真实业绩,未能有效整合收购目标以控制和行使股东权利,需要对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的承诺。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陈俊未能审慎、客观地预测和承诺标的资产的表现;未配合和保证上市公司披露重组目标的真实履行情况,导致公司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未能与公司合作对相关资产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失去对其子公司的控制;重组目标控制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在公司公告前接受媒体采访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未按承诺履行履约补偿和回购义务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陈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2.4、2.5、2.6、2.7、2.9、2.15和11.12.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在“董事(高级管理层)声明和承诺书”中,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在黄河旋风收购重组上海明匠的过程中,新时代证券项目发起人郭震、董、、徐勇军未能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义务,未能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尽职调查。交易经过仔细估价,设计了合理的计划,并发表了可靠的专业意见;2016年上海明匠业绩披露未发现、制止和报告黄河旋风的严重失实;未督促各方规范并购重组方案的实施,未核实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未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相关方的违法行为;也没有督促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履约赔偿和回购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一条第四款和第二条第二十四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三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鉴于上述事实和违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7.5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督措施实施办法》,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他公开谴责河南黄河气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乔秋生、董事会秘书杜长虹、副总经理兼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交易对手,公开认定不适合在十年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刘建社、白世顺一、徐永杰、张永健,时任独立董事程先平、范乐田、高文生,以及重大资产重组财务咨询项目发起人郭震、董文杰、陈大卫、徐勇军进行了通报批评。

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知中国证监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记录在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标题:上交所对黄河旋风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地址:http://www.ao5g.com/adlxw/100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