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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告被告人冼某违反信托,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他被判处两年监禁,罚款180万元人民币;他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4年监禁,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0万元;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经审理发现,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冼某利用其作为上市公司A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采用伪造B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分包商林的签字、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表等方法。,以支付工程款项和当期款项。将乙方的资金转入林的个人账户和公司实际控制的相关房地产项目部账户,再通过上述账户转入冼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转移资金流通总额超过1.2亿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其中,仙谋用于财务管理、股票交易等的金额为2360万元。,但直到事件发生后才归还,一些资金已转入开发成本账户。
2015年,被告冼谋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亲自决定启动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在甲公司更名为丙公司的过程中,仙谋控制了甲公司的信息生成和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具有归纳性。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仙谋通过仙谋控制的证券账户组购买了2520万股以上的甲公司股份,购买金额超过2.86亿元。5月11日,公司更名公告发布后,股票持续上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仙谋作为上市公司A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将上市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罪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仙谋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信息生成和信息披露,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和交易量,进行关联交易,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应视为特别严重的案件;仙某应两罪并罚。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的家人和各界人士出席了判决。
标题: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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