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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国家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和《资源税法》草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办公室副主任杨鹤庆表示,就集体建设用地而言,它改变了农村土地必须是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可以直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会上,有记者问,这一次,土地管理法被修改。我们知道中国总是人口多,土地少。对农民来说,土地是生命线。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保护农民权益的规定?
杨鹤庆说,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广大农民对土地是非常真实的。任何改革和立法都应该维护、实现和发展好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保护农民利益被视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制度在许多方面得到了完善。
一是征地程序改革,要求政府在征地前进行土地调查和信息公示,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听证会,与农民签订协议后,方可申请征地,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极大地保护了农民利益。在征地补偿方面,我们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基础的补偿方式,现在我们按照小区的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因为小区的综合地价不仅要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
第二,在集体经营建设用地方面,这是一项创新,改变了农村土地必须国有化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可以直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同时,当集体建设用地被用于进入市场时,法律要求村民代表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同意进入市场。
第三,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们知道中国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少地少的地方,有些地方可能会出现宅基地短缺。该法规定,鉴于这种情况,地方政府应寻找其他方式来保障农村居民生存权的实现。此外,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限,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提供便利。
此外,自然资源部监管司司长魏丽华也指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打破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壁垒。补充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符合规划并依法登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直接使用。同时,用户在获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可以通过转让、交换、抵押等方式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集体建设用地多年不能直接进入市场的二元体制,消除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障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魏丽华还说,在宅基地上,在原有的一户一房的基础上,增加了到户居住的规定,因为部分农村村民已经在城市落户,这次修改允许已经在城市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成为公民要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家园,地方政府不能强迫他们离开自己的家园,但他们必须自愿支付。(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中国修改土地管理法 在这几方面保障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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