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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消息,7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实施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加快落实农民工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和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和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担保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到2020年,各类存款担保替代率将大幅提高;工程担保担保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银行信贷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根据意见,项目担保制度将分不同类别实施。其中,投标担保得到大力推广。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中标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的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担保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未按规定返还投标保证金、银行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注重性能保证。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还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担保。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工程担保担保人应不断提高专业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做好担保期间和担保后的管理,及时制定预警计划,违约发生后按照担保协议及时履行或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加强银行保函在工程质量保证中的应用。银行保函代替工程质量保函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竣工前,如果履约保证金已经支付,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逾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标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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