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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18日电(记者王)近日,康德信“涉嫌在2015年至2018年间将利润膨胀至119亿元”或将“被迫退出市场”的消息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如何有效遏制上市公司的信息欺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已经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康得新事件揭露A股制度风险 专家建议加大依法处罚力度

对此,一些学者提出建议,从立法层面加大对非法上市企业的处罚力度,从执法层面将非法企业追缴到底,这是全面执法带来的冲击。

由于情节严重,康德鑫被监管部门处罚

7月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康德信案件的调查结果。结果显示,从2015年到2018年,康德信通过虚拟销售业务实现了119亿元的利润膨胀。由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中国证监会拟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对康德新及其主要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采取终身措施取缔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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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市场禁令”对受处罚者有多大影响?北京维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兆全介绍说,“终身市场禁令”是一种惩罚措施,它剥夺了那些严重违法、失去信任的人的权利。因此,被处罚人终身不得参与证券市场活动或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这是对其职业活动的限制。但是,被处罚人在财产和权益方面不受影响,仍然可以通过代理人间接参与市场,对被处罚人个人和相关公司主体的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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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一些投资者表示,康德新“60万元罚款”的最高处罚与其“虚增119亿元”背后的非法利润(如“三杯好酒”)大相径庭。

专家建议提高上市公司的非法成本,打击非法活动

事实上,在上半年年报的披露季,很多上市公司的表现都是“雷霆万钧”,不少例子显示,修订前后的利润收入大幅减少。

据统计,自4月份以来,已有近30家公司修订了2018年年度业绩预测,许多公司已从盈利前转为亏损前。例如,西部矿业最初预计2018年利润约为1亿元,修正后的亏损为20.63亿元;文头控股此前估计,2018年上市公司股东应占净利润为1200万元至1400万元,修正后的预计损失为6.8亿元至7亿元;兴业矿业此前预测2018年利润为6亿元至7.5亿元,修正后的利润为负1.5亿元至2亿元。此外,有38家公司的2018年年度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为“无法发表意见”,有5家公司未在截止日期前披露其2018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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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报“打雷”的背后,反映了上市公司主体背后的信息披露问题。为什么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往往以“知法犯法”来冒险?有人认为问题在于监管当局对信息欺诈企业的处罚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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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表示,目前,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机制下,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还没有达到相应的高度。

关于非法企业罚款的设置,中国政法大学资本与金融研究所教授、副院长吴昌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非法罚款的判定只是为了补偿投资者受损的利益,处罚力度还比较小。事实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也表现为对整个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其他潜在的损害。“根据这项综合评估,空.现行法律对非法上市公司的处罚仍有很大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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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证券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适用《证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制定的许多规章制度也是《证券法》的补充和具体实施。证监会对康德信的处罚引用了《证券法》相关处罚条款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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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是否应该在立法上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一些专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一位从事证券相关法律研究的学者表示,对于违法成本较低的上市公司,相比立法,更重要的是加强执法,坚决追究违法企业的责任到底。“现在大家都谴责说,相关部门的处罚太轻了。这种观点实际上忽视了对非法行为的惩罚是三维的,多种手段是平行的。”他说,对于批准函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将根据情节轻重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责任。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上市公司非法批准涉及欺诈发行的,只要发行金额超过500万元,就构成犯罪。如果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只要股东损失超过50万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简化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程序,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上市公司和关联方索赔股价下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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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杨兆全还建议投资者应积极行动,勇于维权,向上市公司索赔。特别是对于严重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我们应该严惩,敢于追究刑事责任,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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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度的借鉴意义是什么?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不长,从1990年底至今只有28年的历史。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仍有改进。近年来,监管当局对资本市场的体制改革明显加快。

近年来,一系列与科技板块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技板块提供司法保障和试点注册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完善科技板块试点注册制度中相关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等得到集中发布。 并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建立和完善与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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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锡军表示,成立科技局不仅是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是积累经验,使资本市场朝着法制化、透明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发展的探索过程。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在最近一次与监管部门的座谈会上也建议,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技局和试行注册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加大对审批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上市公司的欺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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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行《证券法》相比,第三次试行版本对提高证券违法罚款有了明显的调整。例如,如果在证券欺诈发行中没有发行证券,现行规定将处以30万元至60万元的罚款,修订草案将把这一罚款增加到100万元至1000万元。对于那些已经发行证券的公司,目前的规定是对公司非法筹集的资金处以1%-5%的罚款,而修订草案直接将罚款提高了一倍,达到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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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该修订草案中有一个关于“投资者保护”的专门章节,共有八条。特别是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且不存在误导或欺诈情形,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行人因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主要机构可以委托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先行赔偿。此后,发行人和其他连带责任人仍可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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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截至2017年,中国资本市场约有1.34亿投资者,其中个人投资者占总户数的99%,持有10万元以下的散户投资者占个人投资者的82%。薪酬机制的完善不仅会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打开渠道,还会促进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的自发监督,迫使上市公司诚实守信,提高信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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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昌海表示,目前,个人投资者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占很大比重,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相对较弱。因此,重视和加强投资者教育,从制度上保障投资者的不断完善,也是引导现阶段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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