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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厅(局)有关部门(单位)、部属高校、省属高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高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培养计划实施情况, 我部制定了《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邀请各地高校坚持“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原则,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2019年7月10日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高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的要求, 进一步推进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家创新计划)工作,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和加强国家创新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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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家创新计划是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计划中的优秀项目,是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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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创新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过程导向”的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与项目化培训,促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高校转变教育理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质疑和创新探索的精神和意志品质,从而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创新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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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家创新计划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的需要,重点支持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创新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培训和实践项目。国创计划实施项目管理,分为三类:创新培训项目、创业培训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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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培训项目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创新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和成果(学术)交流的本科生个人或团队。

(2)创业培训项目是一个本科生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团队中的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特定的角色,完成商业计划的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作、撰写创业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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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业实践项目是一个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通过创新培训项目或创新实验,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产品或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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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是国家创新计划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国家创新计划的相关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发布相关信息。

(二)制定国家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立项、竣工验收,加强项目标准化管理。

(三)制定国家创新计划成效评估指标体系,并定期组织实施评估。

(四)成立国家创新计划专家组织,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研究,促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经验交流。

(五)组织召开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学术交流和成果展示。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指导和规范本地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的运行和管理,推动本地区高校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二)负责组织本地区高校国家创新计划的申请、过程管理、完成和验收,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教育部提交相关材料。

(三)负责本地区参与国家创新计划的高校的交流与合作、评估与监督。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国家创新计划实施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

(二)负责国家创新项目的组织管理,开展项目选择和推荐、过程管理、最终验收等工作。

(三)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师生参与国家创新计划。

(四)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实验设备等有条件的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五)搭建项目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为学生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创新创业资源提供机会。

(六)做好我校国家创新计划的年度总结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项目发布和设立

第八条教育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国家战略需要,结合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趋势,确定重点资助领域,制定重点资助领域项目指南,指导国家创新计划项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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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报国家创新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鼓励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鼓励直接来自行业前沿和科技前沿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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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的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发展创新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和跨学科交叉综合研究课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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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据充分,难度适中,要突破的重点和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和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容忍失败,创造良好的创新文化和创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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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为全日制本科学生,成员基本稳定,专业和能力结构合理。原则上,每个学生在同一学年只能参与一个项目。鼓励跨学科、多学科和跨学科的学生组成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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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申请团队应选择学术造诣高、创新成果好、热心教书育人、关心学生成长的教师担任导师,并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

(6)创新培训项目和创业培训项目平均资助不低于2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平均资助不低于10万元/项。高等学校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确定项目资助金额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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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国家创新计划》的申报要求,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的项目,应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经评审选定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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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发布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国家创新计划的管理,设立由学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创新计划管理机构,并确定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条件保障的实施,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创新计划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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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组织撰写相关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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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国家创新计划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学生应在相关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创新项目所在高校应当建立国家创新项目教师和学生培训机制,加强国家创新项目团队成员和导师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鼓励项目团队积极参与中国“互联网加”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和“青春红梦之旅”等活动。

第十七条推动国家创新工程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高校要充分发挥国家创新计划的引领作用,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支持高校加强国家创新计划成员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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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总结与公告

第十八条国家创新计划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一)国家创新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其所在学校组织。学校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国家创新工程进行最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教育部报送本地区高校国家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并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查。

(三)教育部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

第十九条对国创计划项目验收结论的上诉。国创项目的团队成员和导师可以向高校相关部门提出对最终验收结论的异议。

第二十条国家创新项目的总结信息应当对外公开。相关网站为公众提供总结性信息服务,推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深入发展。第六章项目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对通过最终验收的项目组成员给予学分,对导师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认可。

第二十二条建立国家创新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制度。高等学校应每年编制国家创新计划项目进展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总体情况、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支持措施及实施效果等。年度报告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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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实施国家创新计划较好的高校可以向教育部申请主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国家创新计划中,凡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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