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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Web]9月9日,据海淀法院网报道,朱先生通过一个共享租车平台租用了路虎揽胜的车辆,但很晚才归还。汽车租赁平台向法院起诉朱先生,要求朱先生向汽车租赁平台支付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和律师费损失。几天前,海淀法院审结此案,裁定朱先生向租车平台缴纳了车辆租金,并延期缴纳罚款。
原告的租车平台称,2017年7月,该平台与朱先生签订了租车协议。朱先生于2017年10月21日取路虎揽胜行政版车辆,应于2018年5月7日归还车辆,但实际归还车辆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归还车辆方式为朱先生自动归还。根据合同,朱先生应支付41825.84元(日租金1799元,日违约金20.69元,共23天)。朱还造成平台损失10200元(包括交通违章罚款200元和诉讼费损失10000元)。因为许多谈判失败,他们向法院上诉。
朱先生没有出庭应诉或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朱先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租赁平台与朱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严格遵守。
同时,虽然所涉及的协议被称为极地汽车公社成员协议,但从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情况来看,朱先生根据协议使用汽车租赁平台提供的所涉及的车辆应被视为双方形成了汽车租赁合同关系。租车平台根据合同交付了涉案车辆,但朱先生自2018年5月7日起不再继续充值和支付车辆租金,直至2018年5月30日才归还涉案车辆。因此,租车平台责令朱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车租、滞纳金和违章罚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车辆租金方面,由于朱先生已经为两起案件中租赁的车辆缴纳了1万元的保证金,所涉及的协议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保证金可用于抵付违约金,租车平台也同意用保证金抵付租金。考虑到保证金是两起案件中租赁车辆的保证金,本院决定以本案保证金5000元抵付违法罚款200元,再以剩余金额抵付租金。对于滞纳金,租车平台根据欠款总额计算日违约金,计算方法有误,法院应予以纠正。关于汽车租赁平台索赔的诉讼费,所依据的涉案协议第26条第4款没有明确规定诉讼费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诉讼费与朱先生违约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裁定,朱先生缴纳车辆租金41,377元(从保证金中扣除4,800元),滞纳金207.78元,违章罚款200元(均从保证金200元中扣除)。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标题:共享平台租路虎 用户欠租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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