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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76号
为支持养老、育儿、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的发展,现公布相关税费政策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儿、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a)提供社区养恤金、儿童保育和家政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儿、家政服务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总收入。
(三)承担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儿、家政服务的房屋和土地,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护理和家政服务的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儿童保育和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果由于地质条件和其他原因无法修建地下室,修建地下室的费用将被免除。
二是为社区提供养老、托儿、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拥有或通过租赁获得的、免费使用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儿、家政服务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由居住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的人组成的社会生活社区,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依托社区固定场所和设施,通过专职护理、日托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护理、康复护理、饮食和出行援助、紧急救助、精神安慰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幼服务的机构,是指依托社区固定场所和设施,通过全日托幼、半日托幼、定时托幼和临时托幼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幼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托幼服务是指为3岁以下(含)婴儿提供的护理、护理、饮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为家庭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通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妇、婴儿、老人、病人和残疾人提供的护理服务,以及通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清洁和烹饪服务。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和接受家政服务的顾客签订提供家政服务的三方协议;
(二)支付家政工人劳动报酬,培训和管理家政工人;
(三)通过建立企业管理制度对家政工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五、财政、税务征收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民政、卫生、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合作机制,民政、卫生、商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和卫生委员会
2019年6月28日
标题:财政部:提供社区养老等取得的收入 缴纳所得税减按90%计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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