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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服务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配送服务”改革要求,优化税收执法方式,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文书电子传递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附件:税务文件电子传递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日
税务文书电子服务规定(试行)
规则一?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本规定所称电子传递,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收件人”)传递电子格式的税务文件。
规则三?经收件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服务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电子服务与其他服务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办理涉税事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受送达人同意使用电子服务的,应当签署《税务文件电子服务确认书》。税务文件电子传递确认包括范围、效力、渠道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收件人可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署电子税务文件送达电子确认书,或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签署纸质版电子税务文件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将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第五条?税务机关以电子方式交付税务文件的,以电子格式税务文件到达特定系统收件人的日期为交付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交付情况。
第六条?税务机关将电子格式税务文件送达收件人后,通过电话或短信发送提醒。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件传递的有效性。
收件人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检查电子格式的税务文件。
第七条?如果收件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件,他可以通过特定的系统自己打印或到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
第八条?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含简易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税收执法决定、阻止出境决定以及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复议中使用的税务文书,暂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庞博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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