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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今天从银监会官方网站了解到,为全面、彻底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现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全覆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际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多部门:从严规范房地产、汽车融资担保业务

其中,严格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管理是主要内容之一。《补充规定》发布后,继续开展住房产权担保业务的住房产权担保公司(中心)应于2020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业务范围以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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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补充规定》发布前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可以不计入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当单独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对于有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住房产权担保公司(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不同期限的过渡性安排,达到标准的期限不迟于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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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还指出,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提供者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股票业务应妥善结算;确需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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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性担保名称规范管理方面,《补充规定》强调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努力,规范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融资性担保字样;再担保公司应注明融资再担保或融资担保字样;未持有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标注融资性担保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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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也有相关的补充修订。具体修改为:“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融资性担保责任的余额进行计量和管理。本办法中的净资产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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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担保余额在500万元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单户贷款担保业务权重为75%。单户余额在200万元以下且被担保人是农民的贷款担保业务比重为75%。为支持居民购买住房,住房担保业务的比重为30%。住房产权担保业务仅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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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贷款担保责任余额=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余额×75%+单户200万元以下农户贷款担保余额×75%+购房担保余额×30%+其他贷款担保余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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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表示,《补充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坚持严格监管,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不会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将住房产权担保公司、信用增级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范围,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许可管理,妥善解决无证机构的存量业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定运行,更好地支持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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