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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通知》。显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引导企业正确理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在执法中,有必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以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保护记录进行事实陈述。故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视为荣誉称号,突出其用途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不可将驰名商标作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

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查处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在立案主体上,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侵权案件由市(地)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立案机关)管辖。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获得立案权限的省直属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此类案件。省直属县(市、区)新增或者调整并拟取得驰名商标备案权的,应当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不可将驰名商标作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

在调查时限方面,《通知》要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有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初步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书和案件材料副本;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并及时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不可将驰名商标作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

关于认定部门,通知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和审查。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请求,同时提交备案材料和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提交地址见附件1)。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应当退回备案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不可将驰名商标作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

通知强调,要切实规范驰名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具体而言,当事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应指导当事人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汇总表》(详见附件2),同时审核当事人提交材料及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不可将驰名商标作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

加强引导。各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备案机关驰名商标保护的业务指导,审查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依法规范。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指导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正确理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在执法中,有必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以对商标保护记录进行事实陈述。故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视为荣誉称号,突出使用的,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查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不可将驰名商标作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

通知要求重点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首先是及时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需要认定的驰名商标,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回复后60日内依法予以保护,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抄送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备案机关按时提交处理结果,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将保护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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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用保护的通知。在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中,如果一方的商标在中国已被行政保护为驰名商标,如果所涉及的商品与原驰名商标保护所涉及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对方对该商标的驰名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异议的,备案机关可以根据保护记录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不可将驰名商标作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

通知强调钥匙保护。聚焦驰名商标,加强商标行政保护。各地要汇总整理辖区内已被行政认定并继续使用的驰名商标,形成驰名商标案件联系单(附件3),并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在第一次提交清单后,定期报告情况和信息的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向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开放,并支持地方执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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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驰名商标保护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驰名商标的保护,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经营环境,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驰名商标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年度绩效考核,并适时进行监督和监督。请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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