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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的修订是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按照修订后的《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实施详细的银行开放措施,包括扩大外资银行商业存在形式的选择,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机构的总资产要求, 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降低外资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资银行分行的生息资产指标。
二是纳入近年来公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和开放问题,提升立法水平。这些未决事项包括:澄清报告制度在某些业务中的应用;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银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合作;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管理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三是与前期发布的规定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如优化对外资银行分行流动性比率指标的评估,调整部分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相关条款,修改预提报告中的计息资产支取审批条款,修改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修改涉及监管机构名称的地方等。
上述修改旨在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在中国银行业发展中的活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同时,银监会将立足国情,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和国际经验,不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后监管,坚决保持无系统性风险底线。
日前,银监会负责人就《规则》修订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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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细则》的公众咨询和采纳?
从2018年11月28日至12月27日,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对此给予了广泛关注。银监会对反馈意见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了科学合理的建议。大部分意见已纳入《细则》或将纳入相关配套监管体系。
其中,采用多方反馈,取消了外资银行分行必须与子公司同时成立才能从事批发业务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分行在明确职能定位的基础上选择自己的业务方向。
部分机构就明确“双牌照”下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制度、人员和管理共享条件、明确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人民币营运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豁免标准和程序等提出意见。,将在本细则发布后以适当形式予以澄清。其他意见涉及对条款的理解,将通过法律法规的后续培训给予指导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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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720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条例》的修订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银行业开放政策的具体体现。为协调《条例》的修订和实施,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银监会修订完善了与《条例》相配套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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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修订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完善外资银行监管体系。
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根据《条例》的修订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订;二是纳入近年来外资银行发行的市场准入开放问题,提升立法水平;三是保持《细则》与前期出台的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提高文字表述的严谨性。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本细则将在今后进一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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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修订主要涉及哪些条款?
《规则》修订73条,增加11条,删除6条,其中:21条与《条例》的修订相匹配;近几年发表了4篇与市场准入开放相关的文章;有65条关于保持监管法规的一致性和改善书面表达。原有100条规则,修订后的规则增加到1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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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条例》的修订内容相比,《细则》有哪些改进?
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在《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同时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基础上,规定了同时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要求,并增加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二是根据《条例》的修订,取消对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和外资银行在华设立机构的总资产要求,明确《条例》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审慎性要求。
第三,考虑到《条例》修改了外资银行分行吸收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的范围,从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不少于50万元,且外资银行分行的存款通常不在中国存款保险范围内,因此增加了外资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全面披露存款保险信息的内容。
第四,根据《条例》的授权,对外资银行分行的生息资产指标的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规定外资银行分行应持有银监会指定的至少5%的公众负债的生息资产。当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外国银行分行持有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本的30%时,不得增持。
第五,外资银行的国内分行应通过合并进行审查。对原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率、人民币营运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的评估方法由单一评估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评估。同时,要求管理银行履行合并报告职责,管理银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合并评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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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哪些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和开放问题被纳入了《细则》?
自2017年以来,监管机构以通知的形式放宽了外资银行的一些市场准入问题。2017年3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发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7〕12号)下发。2018年2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修改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8〕45号)。2018年4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通知》(银监发〔2018〕16号)下发。此次修订包括了一些适合在《细则》中规定的内容,以提升立法水平,保持外资监管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首先,报告制度显然适用于一些业务,包括托管、存管、托管、财务咨询等咨询服务,以及代表客户的海外财务管理。同时,很明显,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银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合作。
第二,允许将外资银行分配给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如果设立分行计算的营运资金符合最低要求和监管指标,外资银行可以授权设立分行按照规定向新增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第三,允许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管理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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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还做了哪些其他修改?
《规则》的其他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将原来只规定派出机构应履行职责的事项改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职权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
二是在股东方面,对中外合资银行外国大股东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强调判断大股东的依据是拟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章程;增加一个案例,即不允许成为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三是合并资质审批的相关规定,明确相关权限和程序按外资银行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四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个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和《外国银行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3号),已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计息资产的支取由审批制改为报告制,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五是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对外包条款进行了修订。
第六,优化外资银行分行流动性比率指标的评估,包括不强调本币和外币流动性比率的评估,只将境外同业交易和关联机构之间的资产或负债净额中一个月内到期的部分计入流动资产或负债。
第七,其他修改,包括调整临时停业的申报要求,调整消防安全资质的实质性要求,完善专项监管措施的相关表述,增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规定,取消宣布报纸名称的要求,将“日”指定为工作日,修改部分行政部门名称。
标题:五大主要变化!新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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