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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试点城市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的通知》。从2019年起,中央政府每年将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基金拨款约20亿元,支持一定数量的试点城市。试点期暂定为3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偿或补偿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或补充试点城市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
论金融支持与深化民营小微企业融资
关于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通知
金彩[2019]62号
财政部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中小企业厅、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方监管局:
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改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从2019年起,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将对深化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金融支持,中央政府将给予奖励资金支持。 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促进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优质发展为目标,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建设不同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要落实中央减税、减费政策,重点改善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防范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有效抵御重大风险。
二、基本原则
(a)面向地方的中央指导。支持深化城市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地方熟悉情况、整合资源的优势,突出地方优势,落实中央减税、减费政策,提供中央财政支持。
(二)完善机制和市场运作。在完善机制的基础上,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有效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小企业,帮助小企业”,更好地利用市场化手段创造良好环境,激发内生动力。
(3)鼓励创新,探索经验。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探索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形成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设定基准,创建样本,扩大政策效应。
(4)跟进并要求效率,奖励最好的,惩罚不好的。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估和成果应用,跟踪其工作进展和实施效果,并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与试点城市的工作绩效挂钩,突出导向效果。
三、试点内容
(一)中央财政激励政策。
从2019年起,中央政府每年将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基金拨款约20亿元,支持一定数量的试点城市。试点期暂定为3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
奖励资金可用于补偿或补偿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或补充试点城市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试点城市应注重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和政策联动,特别是要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减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偿等政策相辅相成、共同努力。,中央政府已经发布,不应重复安排对同一主题的财政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妥善安排资金,开展试点城市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
(二)选择试点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各自辖区内选择试点城市。为充分发挥资源协调、平台优化和服务创新的作用,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县)、省会城市所辖区县和国家新区。不到10个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确定一个试点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每年确定2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以重复申报。
1.每年1月31日前,省级财政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会同金融监管、科技、工业信贷、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围绕评估要求,制定辖区内试点城市评估方案,并根据试点城市的绩效评估指标,逐项确定绩效评估目标,加强政策引导。
2.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试点方案的编制工作,确定绩效考核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并于每年2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
3.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科技、工业信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审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报送财政部。
(3)绩效评价指标。
试点工作坚持促进发展、防范风险。要落实中央减税、减费政策,扩大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完善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妥善处理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与防范潜在风险的关系。试点城市的绩效从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一是民营金融服务和小微企业(占40%)的总体情况。二是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的完善(占30%)。第三,综合金融服务和创新(占20%)。第四,金融推动地方发展(占10%)。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见附件。
(4)绩效评估的实施和结果的应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局、科技、工业信贷局、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试点城市的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相关绩效指标动态监控体系。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督局、科技厅、工业信贷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和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绩效评估结果等材料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地方监察局。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地方监察局对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估,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结算资金。绩效评估或抽签评估结果得分低于70分的试点城市,取消试点资格,收回全部奖励资金。
(5)职责分工。
地方财政、科技、工业信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和保险监管部门、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负其责。试点城市的绩效目标设定和评价由各部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银行保险监管部负责民营和小微企业在金融服务、综合金融服务和创新相关指标方面的总体情况。具体口径和分数由双方协商确定;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的相关指标;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财政带动地方发展的相关指标;财政部地方监察局负责规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各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建立有效高效的工作机制。
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2019年试点城市的申请和评估,通过点带面、自上而下的衔接,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凝聚各方力量,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实现增加民营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评价指标等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地方监察局。以后年度试点城市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时间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试点城市绩效评价指标
2.绩效评估指标的报告口径说明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6日
标题:财政部出台奖补政策支持深化小微企业金服改革试点城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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