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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北京一家企业在公司名称中采用了“北京理工”字样,北京理工大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最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该企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即该企业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采用“北京理工”字样,赔偿了北京理工大学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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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

“北京理工”是北京理工大学名称的核心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简睛(北京)科学技术有限企业(本名:北京理工源动科学技术有限企业,一审后改名)的原公司名称包括“北京理工”文字的完整,向相关公众开展的业务由北京理工大学授权或与北京理工大学之间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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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采用“北京理工”字样,赔偿北京理工大学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说与北京理工大学没有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额不当,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理工大学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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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理工大学作为国内有名的理工类大学,由于其多年的人才培养和在科技行业的巨大贡献,在国内大学和一般公众心中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很大,“北京理工”作为其名称中明显的识别部分在北京理科 另外,北京理工大学根据自身学科的特点,多年来创办了多个以“北京理工”为核心的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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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的原名完全包含“北京理工”文字,其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因为这个经营范围与北京理工大学创立的冠以多个“北京理工”文字的企业的经营范围重叠,两者之间有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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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明确的事实,原审被告成立后,以这个名称开展了相关业务。 原审被告的行为容易误会相关公众与北京理工大学之间有特定的关系,或者实际开展的相关业务得到北京理工大学的授权,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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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及实际开展业务等因素酌情明确损失金额及合理支出是不妥当的。

如上所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标题:“公司名有学问,不要太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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