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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7月24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扶贫任务高质量、高标准完成,财政部近日发布了《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有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财政部明确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追责情形 含迟拨付等十类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非法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应负的责任。财政扶贫资金违法管理责任追究应遵循遵守法律法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处罚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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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欺诈手段骗取和占用财政扶贫资金的;无故拖延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造成扶贫资金闲置的;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的;在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不遵守有关规定的;伪造、变造或者销毁相关账簿、凭证;未按规定实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在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违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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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对财政部门的问责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科目、追回相关财政扶贫资金、限期返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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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问责形式包括:行政处分或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应责任;纪律处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责任追究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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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问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标题:财政部明确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追责情形 含迟拨付等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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