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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3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向信息媒体通报了年以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发表了5个典型例子。 年,全市毒品类事件一审435件,审查418件。 其中,中院收227件,审查214件。 全市毒品事件生效的336起417人 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死刑189人,7年以上不满15年87人,5年以上不满7年16人,重刑率70.02%,3年以上不满5年21人,1年以上不满3年86人,1年以下15人,免除刑事处罚2人,宣告无罪1人。 年,全市毒品类案件二审案件39起,审查39起。 “普洱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明德通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普洱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家庭庭长杜绍斌通报5个毒品犯罪的典型例子,普洱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伊林主持发布会。 郭明德副院长表示,全市法院多次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严格关闭毒品案件的审判事实、证据、法律,根据定罪事实明确,实现了证据确凿、审判程序合法、法律得当 而且全市法院积极与公、检、司等部门的信息表达协调合作,开通禁毒工作的交流渠道,重视事务机关之间的分工合作,延长职能积极参与禁毒综合管理,完全利用审判资源的特点,毒品 郭明德副院长指出毒品犯罪案件的第一优势:一是案件类型集中,二是判决重刑率高,三是主体基本情况多而杂,四是共同犯罪现象显著,五是犯罪手段隐蔽变化 下一步是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力量,积极构建预防毒品犯罪的社会联动机构,进一步加大禁毒教育推广力度 全市二级法院继续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对禁毒事业的决策部署,发挥每一个刑事审判职能的作用,不断加强法院禁毒事业,发扬法治,发扬犯罪 ▼附件: 5个毒品犯罪的典型例子▼1安花销售毒品事件——中介毒品买卖,毒品为中介费(一)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花,绰号“娜花”,女性,1986年7月14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住西盟县勲 原审被告跃明,绰号“老三哥”,“方哥”,“老方”,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佤族、中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西盟县建筑企业前哨路勋卡镇教路38号 年5月27日11点左右,陈跃明被告为给缅甸女性“纳加”购买麻黄碱用电话联系了被告人安花。 当天15点左右,陈跃明去了西盟县勐卡镇娜五角大楼社区缅边境,用450元人民币给安花事先联系的“娜加”购买了两袋麻黄碱,给安花带来了“娜加”和陈跃明的麻黄碱包裹,这次毒品。 陈跃明在带毒品回家的路上,以西盟县勋卡镇88公斤30元人民币向李八十出售了8个麻黄碱。 同年5月28日12点左右,西盟县公安局勐卡派出所民警在西盟县勐卡镇680元石场职工宿舍逮捕被告人陈跃明,当场从左侧裤子口袋没收了一包红色药丸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7.11克。 从其右侧裤子口袋没收了一瓶红色药丸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5.52。 从其右侧裤子口袋没收了一包红色药丸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98克 净重共计27.61克 当天13点左右,安花被告前往西盟县勐卡镇680元石场,打算领取被告人陈跃明介绍毒品买卖的报酬时,被西盟县公安局勐卡派出所民警逮捕。 另一被告人陈跃民曾经向陈高出售过两次毒品,向李八十出售过一次毒品 (二)判决结果认定被告人陈跃明犯有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款5千元的被告人安花犯犯犯有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毒品甲胺药片27.61,。 原审被告安花不服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安花和原审被告陈跃明违法获利,而且买卖毒品违法,违反中国对毒品的特别限制,明知是毒品而销售,两人的行为已经是国家刑事 本案是共同犯罪,犯罪中,原审被告陈跃明出资购买毒品,委托上诉人安花联系毒品,发挥首要作用,是主犯,但其审判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诚情节,可以认罪处罚。 上诉人安花积极协助原审被告陈跃明购买毒品,起次要作用,犯罪,其审判后也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率的情节,认罪承认处罚,依法减轻。 根据上诉人安花的犯罪事实,结合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审判后认罪态度等实际,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因此,上诉人安花所对原判的量刑太重,要求二审法院重新考虑量刑,本院表示支持 所以判处被告人5年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在本案中,安花销售毒品多年,在其中介下陈跃明和缅甸籍女性“娜加”购买了麻黄碱,介绍了其报酬不是金钱而是毒品。 安花用中介介绍的毒品自己吸食,形成恶性循环 打击毒品贩子,也是维持社会管理秩序,拯救吸毒者的家庭 2陈杜生运输毒品事件——利用废品藏毒,数量特别巨大(一)基本情况被告人陈杜生,男,1959年4月4日出生,住在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高安市龙潭镇塔水村庙背自然村28日。 年12月1日,被告陈杜生驾驶持有毒品的赞c46929号卡车从云南省孟连县前往普洱市,当天23点左右,经过国道227线3566公里时,接到线索后,在此公开调查的澜沧县公安局边境检查站的民警上班。 (二)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杜生,为了获得违法利益,必须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别限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输送,其行为已经违反国家刑法,构成输送毒品的罪,受到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杜生犯有毒品输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陈杜生携带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极为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如上所述,为了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惩毒品犯罪,结合被告人陈杜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陈杜生犯 没收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8891克,没收销毁。 没收的赞c46929号解放卡车1台、手机1台、人民币7600元、纸板及编织袋11230,提交国库 在本案中,陈杜生利用其运输的废品进行掩饰,并将毒品藏在废品中 他声称,乘坐电动汽车的男性递给他的三个编织袋里有毒品,但根据事件的相关证据,没有乘坐电动汽车的男性,陈杜生主观上知道废品中隐藏着毒品,毒品量特别大,因此相关法律 3江云华贩卖毒品事件---理发贩毒,贩卖基本情况被告人江云华,外号江绑架,男,1979年5月1日出生,宁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洱县宁洱镇新民村委东路44号。 年8月18日17点左右,被告人江云华以50元的价格把海洛因零包卖给李文吸了 年8月19日6点49分,朱泽芳给被告人江云华打电话后,宁洱县宁洱町新民村委会园东路44号江云华家门口以100元的价格从江云华购买了海洛因零包(被吸引)。 10点左右,罗涵养来到江云华家,注射剩下的海洛因让他抽。 其间,鲁怀来江云华家,以1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江云华那里买了海洛因零包。 鲁怀中离开后,罗涵养从被告人江云华那里买了40元价格的海洛因零包(已经抽了)。 同日11点25分,鲁怀中在宁洱县宁洱镇园东十字路口被宁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逮捕,从其身上没收了一个涉嫌海洛因零包,计量了净重0.05克。 12点16分,民警前往宁洱县宁洱镇园东路44号房屋当场逮捕江云华,从其身体没收了透明的、疑似从未用直达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计量了净重1.22 根据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从鲁怀中、江云华处没收、被怀疑送往提取检查的毒品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二)判决结果被告人江云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出售毒品海洛因零包,从其身体没收海洛因1.2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毒罪 公诉机关申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和支持 被告人江云华有坦率的情节,因此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提案符合本案事实情况,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被告人江云华对量刑提案没有意见,予以采用 如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江云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江云华犯有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未缴)。 宁洱县公安局没收的海洛因1.27部,oppo手机1部,依法没收、销毁。 扣押的人民币290元,依法没收,交付国库 在本案中,江云华从10多岁开始吸毒,滥用毒品接受了2次劳动教育,强制进行了2次毒品,3次行政拘留 因为常年吸毒,没有资金购买毒品,偷了好几次,但是为了继续吸毒,江云华多次理发贩毒,贩毒。 4韦荣顺运输毒品事件——使用茶具隐瞒毒品邮寄(一)基本情况被告人韦荣顺,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中学文化、外出工人,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来宾市兴宾区大湾镇那谷村民委六尧村134日 年8月23日,被告韦荣顺与一名叫“阿红”(本名李红,逃亡中)的男性一起用摩托车把藏有毒品的浅绿茶板送到云南省孟连县城市花园快递店时,遭遇公安民警的日常检查,两人离开茶板,邮寄了未果。 当天10点左右,孟连县公安局的禁毒官员接到通报后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茶板内藏有毒品可疑物品 当天12点左右,被告韦荣顺和“阿红”回到快递店试图邮寄这块茶板时,民警逮捕了快递上填写的韦荣顺,“阿红”逃走了。 后民警从该茶板没收了3包毒品甲胺,净重5976.81 (二)判决结果被告人韦荣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违反中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经违反国家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荣顺犯了毒品输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成立,确认了。 结合被告人韦荣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韦荣顺犯了毒品输送罪,判处死刑,缓刑执行,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没收的甲基苯丙胺5976.81依法没收销毁。 扣押的一部手机依法没收,提交国库 在本案中,韦荣顺想利用玉石般的茶板隐藏毒品,用邮寄方法送到内地。 这个玉石茶板是用高级玉石做的,不能随便拆开包装检查 普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韦荣顺的通话基站、微信聊天复印件等证据,推测韦荣顺主观上知道茶板内藏有毒品可疑物品,最终被定罪 5汉农贩毒事件——未成年人贩毒(一)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汉农,男,1999年5月17日出生,住在傣族、高中文化、工人、云南省孟连县人、孟连县娜允镇景吭村中勒组98号 年10月25日14点左右,孟连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在孟连县娜许镇巡逻,在中美街乐趣店门口逮捕了被告人依汉嫩、岩某(按未成年人分类破案)。 民警当场从被告人伊汉农乘坐的黑艾玛品牌电瓶车后备箱没收了用白纸杯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坨,称了净重1.27克 被告人汉农说,他多次向吸毒者马杰、赵梦祥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利用未成年人岩某帮助贩卖毒品 (二)判决结果是被告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认定汉农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7,小米品牌的蓝色平板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22 原审被告不服汉农上诉,普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汉农的上诉理由和要求不成立,必须驳回。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必须维持 在本案中,汉农多次向别人贩卖毒品,利用未成年人支持贩卖毒品,情节很差 原标题:“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6.26”国际禁毒日报发布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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